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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系列述评
发布日期:2015-03-25   浏览次数:

编者按:依法治国!这四个字,以前所未有的重量、高度和深刻意义出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从17年前“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到今天党的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们党对用什么方式治理国家作出了庄严选择和郑重承诺。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为深入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从今天起,中国纪检监察报推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系列述评,敬请关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庄严的选择 郑重的承诺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系列述评之一

  10月23日,在万众瞩目与热切期盼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什么方略治国、靠何种方式执政,对任何执政党来说,都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实践、作出正面回答的重大课题。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
  依法治国!这是我们党对靠什么来治国理政的庄严选择,更是对人民的郑重承诺。
  依法治国,党中央因势而谋的战略决断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对历史和现实经验的总结与凝练。”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看来,应在历史与现实的双重视野中,感受我们党开创法治中国新天地的铿锵步伐。
  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历程中,法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和执着追求。
  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出台;1986年,《民法通则》通过;2007年,《物权法》实施……一件件法律从无到有,把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镌刻在光辉的法典之上。2003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一个个标志性事件见证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有评论指出:“改革开放35年来,我们党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遵循法治普遍规律,又符合国情实际,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但是,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经济进入“转型期”,面临短期化、功利化倾向的挑战;改革进入“深水区”,面临攻坚克难、啃硬骨头的挑战;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面临利益诉求多元化、应对方式简单化的挑战。
  在此背景之下,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提出:“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这个方法论是什么?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他给出了答案——“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有分析指出:“当代中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发展步入新阶段,法治成为时代提出的重大课题和人民群众的深切呼唤。在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的主题,体现的正是党中央因势而谋的战略决断。”
  国因法而治,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托
  “从世界各国文明的兴衰更替来看,我们基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判断——伟大的民族离不开伟大的法治。”中央党校教授张立伟说。
  纵观古今中外,可以说,治国方略多种多样。但历史越来越证明,国因法而治,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定是依法治理的国家;一个先进的政党,必然是依法执政的政党。
  法治的力量到底有多强,我国近年来的实践给出了最好的证明——
  2011年2月,醉驾入刑。3年多来,全国因饮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大幅下降;
  2013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6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也驶入“快车道”。2012年以来,中央相继出台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制度笼子越扎越紧,推动正风肃纪进入“新常态”。
  实践证明,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托。一部良法,胜过千言万语的说教。我们党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背后正是对法治意义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
  法治的根本价值在于引领和规范作用。这对于社会变革日新月异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一方面,国家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凡属重大改革都应于法有据;另一方面,社会纠纷和矛盾,需要在一定的秩序内和平解决;再一方面,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专家指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以实现社会各项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中全会把中国的法治建设引向了新的历史阶段,法治中国建设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在认真阅读全会公报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如是感慨。
  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制了依法治国的新蓝图,但法治之路是一条渐进之路。站在新的起点,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多关卡要闯——
  法治的关键意义之一是,让容易滥用的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然而,一些党员干部迷恋“权力至上”,习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的能力存在不足。
  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但是,“中国式过马路”、“中国式人情”等现象依然经常发生,损害着法治的权威。
  此外,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也有待进一步解决。
  解决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第一次以全会文件的形式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第一次明确了党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即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党要领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同时,亦要依规治党,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就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四中全会明确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总目标、总路径和总任务,坚定了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念和意志。在四中全会的指引下,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之路必将掀开新的篇章。(记者 张磊)

 

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系列述评之二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开宗明义。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有评论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关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课题。
  专家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重要论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
  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作出的决定性选择
  “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话语铿锵。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在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指出,在我们国家,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政党,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是历史和人民作出的决定性选择。
  诚哉斯言!1840年以来,无数志士仁人探索中国走向独立富强的道路,做过许多设计和试验。最后还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催生了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解决13亿人民温饱问题和初步建成小康社会,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的。
  “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决定了,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必须有一个主轴,中华民族走向繁荣、富强和文明,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个领导核心无可替代,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王岐山的话掷地有声。
  在现实生活中,有个别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认为二者之间彼此矛盾,强调依法治国会“架空”党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这种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必须彻底澄清。”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韩振峰说。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全会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阐述得非常清楚。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党的领导,而不是削弱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本身不是目的,是要通过依法治国让我们的国体与政体更完善、更有效,而不是放弃我们的国体、改变我们的政体;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是别的人的什么别的梦想。”中央党校教授辛鸣指出,“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底线原则,决不能在这个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
  埃及前驻华大使马哈茂德·阿拉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像往常一样强调党的领导,这是正确的决定。中国的发展正处于关键期,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只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心来领导法治建设,才能保证稳定有序。
  “四中全会明确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破解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提供了治病良方。此举不但能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还能振奋民心,促进中国社会长远发展。”网友“乔燕1990”说。
  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法治建设的进程彰显着政治文明的进程。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是2000多年前韩非子的治国理政思想。然而,要在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实现法治,何其艰难。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便意识到,唯有民主法制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第一次在中央全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科学化水平达到新高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进入新阶段,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实现新跨越。”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研究员颜晓峰说。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17年、法治国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进行再部署,既缘于历史经验,也是现实的迫切需求。
  “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进入了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教授季明说,面对深水区的利益藩篱、攻坚期的复杂难题,当下,改革正是较劲的时候。改到深处靠什么?如果说,过去的改革更多靠的是“摸石过河”的勇气、以“破”为主的血性、先行先试的闯劲,那么今天,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用法治理性培塑规范人性善德品行,才能确保改革有秩序、不走样,稳打稳扎,行稳致远。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要领导人民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目标,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韩振峰表示,坚持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和保障党的领导取得成功的最佳途径。
  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
  专家表示,长期以来存在的人治思维惯性,尤其是少数领导干部迷恋“权力至上”、“个人说了算”,对推进法治的严重制约和负面影响值得警惕。
  此言非虚。近年来,依法治国理念日渐深入人心,但“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甚至带头破坏法治,以个人意志代替党纪国法。
  专家认为,从现有法治能力看,不善法治、不会法治、不敢法治的问题依然突出,依法治国的理念具体化到执政行为殊非易事。“加强党的领导”在有的地方被异化为“权大于法”,“拍脑袋就干、拍胸脯就上”仍是有的基层党政领导惯用的决策方式。
  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处于‘龙头’、核心地位,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认为,要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结合起来,打造法律和党纪两个“笼子”,继续保持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要把依规治党作为依法治国的一个“窗口”和“样板”,使党员干部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保证在党。
  蓝图已绘,征帆已扬。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法治中国这艘巨轮一定能劈波斩浪、奋勇向前!(记者 王新民)


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从严治党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系列述评之三

党中央专门召开全会,就依法治国作出决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
  值得关注的是,10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强调“从严治党必须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落实到位”,并就新形势下坚持从严治党提出了8点要求。
  以“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两个关键词展开的这个10月,注定不同寻常。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建设问题在整个国家治理当中有重要地位,如果执政党的建设搞不好,整个国家也没有办法进行治理。”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王长江认为,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是对执政党自身提出的要求,而从严治党很重要的是怎么规范执政党的权力,两者的目标相吻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我们党依法执政、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也向全党提出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明确要求。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这一系列阐述,回答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的问题。
  党建专家、法律学者普遍认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反腐,是新一届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依规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思想。
  此言不虚。有媒体举例说,过去,公款大吃大喝等问题长期存在,抓一抓好一点,过一段又反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规章制度,以制度正风,用规则问责,使“舌尖上的浪费”得到有效治理。
  “将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上升到党内法规的高度,反映了党中央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坚定决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说,十八大后,反对腐败、改进作风不仅常态化,更被纳入法治轨道。
  从严必有法度,党纪严于国法
  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至今仍然振聋发聩:党内决不允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甚至凌驾于党章和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
  “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党纪。”2014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指出,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
  从各级纪委这两年查处的案件类型不难看出,党纪“高压线”不仅上接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收送节礼、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出入私人会所活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也通上了“高压电”。
  “这充分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事实和中央以从严治党带动厉行法治的决心。”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国有国法,党有党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必须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各项纪律都要严”“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的鲜明态度。
  去年,中央纪委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检查的有31人;今年以来,又有32名副部级以上干部被组织调查。
  中央纪委重拳“打虎”,各地各部门“打虎拍蝇”并举。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万人,同比增长超过30%。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大力正风肃纪、纠正“四风”。截至今年9月30日,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2404件,处理82533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259人(包括省部级干部2人、地厅级干部132人),不少典型案件以点名道姓的方式向社会通报曝光。
  有媒体评论指出,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相关审查报告,可明显看出党纪与国法正在努力实现有机对接,越来越多的“法外之地”将被清理。
  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的庄严选择,既要求管好党、治好党,又要求建设好党,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把党的政治优势、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
  拥有一套完整的党内法规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经过近百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已经形成了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与时俱进是我们党的理论品质。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手铁腕反腐、涤荡“四风”,一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从严治党呈现“综合治理”态势。
  首次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党内“立法法”,迈出用制度约束权力的重要一步;集中清理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近四成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将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上升到党内法规的高度……党内法规制度的“笼子”编织得更加紧密、牢固。
  10月25日,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指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要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
  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记者 陈治治)


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系列述评之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详细描绘了一幅法治中国的新图景。
  专家指出,法治国家建设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要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的实现上,法治政府建设成功与否,是衡量法治国家建设成功与否的最重要指标。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这是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是四中全会发出的动员令。
  建设“法治政府”势在必行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才能有效保障公序良俗。
  2013年3月,刚刚履新国家主席的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式上表示,要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会后,新任总理李克强对记者表示,“建设法治政府,这尤为根本”。
  纵观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轨迹,从2004年提出这一要求,到党的十八大明确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新目标,至此次四中全会确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大任务,步履始终清晰、紧迫而坚定。
  然而必须正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在执法领域始终存在。
  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介绍,去年该校对全国有地方立法权的53个城市进行了法治政府的评估。以总分的60%为及格线,有17个城市不及格,没有一个城市得分超过80%。即使排名靠前的城市也有明显短板。
  随着我国改革逐渐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纠葛交织、社会矛盾多发,用精细化、集约化的法治来约束公权力,是防止权力“越轨”滋生腐败问题、平衡发展红利与风险的必然选择。
  “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四中全会公报以六个关键词明确了“法治政府”的职责内涵,也愈加明晰了以法律约束、监督公权力,打造高效、透明、责任政府的思路。
  法无授权不可为
  10月28日,中央第八巡视组向黑龙江省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一些领导干部官商勾结,权钱权色交易问题较为突出,有的贱卖国有资产、向关系人输送巨额利益”。
  在广东省深圳市,近一年来已连续有三名执法队队长因在查处违法建筑中涉嫌受贿而“落马”,有的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万元。
  “当权力调控市场,当权力与资本相遇,不受制约的权力难免导致普遍性、塌方式腐败。”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叶小文教授表示,如果权力失去边界,每一个执法者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法律破坏者。
  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就是要把权力关进法治的框架里。“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会作出多项部署。
  政府职能转变与调整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问题。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大事”就是简政放权,一年多来,国务院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
  但要打破公权滥用的习惯势力,更需要法制上的保障。推进职权法定化,推行权力清单,“法无授权不可为”;明确责任清单,“法定职责必须为”;建立负面清单,“法无禁止皆可为”。
  专家认为,三份“清单”一方面界定政府权力边界,另一方面拓宽市场创新空间,正在逐步确立一种新的“有限”政府管理模式。
  同样受到高度关注的还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很多腐败就发生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决策过程也是权力滥用的重要环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责任倒查机制的建立,不仅能发现决策过程中的失误,还能防止“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执行、拍屁股走人”现象大量出现。
  “一旦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出错,不管经过了多少年,不管身处何地、担任什么职务,决策者都要为错误决策付出代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高度肯定责任追究“终身制”的意义。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今年6月,国务院启动全面大督查,推动落实已出台政策措施。此次督查首次引入全国工商联和部分研究咨询机构作为第三方,对部分重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展开评估。
  “第三方不涉及自身利益,能更主动、更客观地帮助政府发现问题。”专家认为,这是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当前,城管暴力执法、警察公权私用等执法权力失控现象备受社会关注。
  “本质上就是监督不足。因为错误的执法行为并没有受到纠正和问责,一些人就产生了侥幸心理,甚至有恃无恐。”马怀德认为,保证执法权力不“越轨”,要设定清晰严格的执法标准,更重要的是让权力受到社会公众、媒体等多渠道的监督。
  有分析指出,虽然我国行政执法的监督体系已基本建立,但多是事后监督和被动监督,还难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而有效的监督能防止行政权异化,建设法治政府不能忽视对行政权的监督。
  此外,公报还就政务公开作出具体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专家表示,政务公开使用权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规范权力运行、遏制暗箱操作,从而倒逼政府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防止权力被滥用和行政不作为。
  10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党组会议,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求接下来重点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三个方面的工作。
  大幕已启,拭目以待。(杨诗琪)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系列述评之五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
  “破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制约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瓶颈性问题,是四中全会的主要着力处。把这些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会从法治愿景走向现实生活。”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司法不公,降低国家法治的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核心。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目前,在我国,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情况时有发生。”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说。
  201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最高检今年3月起部署开展针对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专项检察,至9月底已建议收监执行800名罪犯,包括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82人。
  赵作海、佘祥林、聂树斌、念斌……人们不会忘记这些与“冤案”相关的名字,这些司法不公的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损害了法治的公信力。
  与此同时,法官执法犯法已不鲜见——
  2002年8月,“辽源打黑第一案”的主角“黑老大”刘文义,在初审时获刑20年,但几经司法来回后,最终服刑3年即告出狱。2007年8月,刘文义再次被捕,相关律师、法官和监狱管理人员因涉嫌介绍贿赂和受贿被查,其主体竟是吉林省高院的4名法官。
  此外还有,原告被告通吃的广东高院原经济审判庭法官苏利民,福建泉州“索贿法官”王通,武汉中院13名法官腐败案……
  法院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腐败行为,直接导致司法不公,极大危害社会公平正义,是对国家法治公信力的严重亵渎。针对这些现状,四中全会提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客观主观因素都有
  “近些年来,我国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法治保障体制机制的部门化、行政化,人财物保障体制的‘分灶’固化,进而出现个别执法、司法行为被干预、被插手的情况,损害了法治威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说。
  四川省南充市检察院检察长廖全军认为,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司法管理体制上,没有完全实现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二是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引起的司法不公。三是“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的司法理念偏差。四是司法公开不够,没有形成对司法公正的倒逼机制。
  “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导致办案急于求成,不顾质量;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为了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放弃司法裁判应该遵循的原则;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表现为法官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主要不是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完成的,而是通过审前或审后对案卷的审查来完成的,或是未审先判,下审上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也是导致司法不公的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说。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不公的深层次问题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重头戏”。
  “四中全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是保证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审判和开展工作的利器。同时,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明确了此次司法‘外去地方化,内去行政化’的改革目标。”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保障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措施,扎到了穴位。”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张燕生说,“权力机关凌驾于法律之上,干涉审判,这是导致不公正审判的重要因素。”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认为:“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是推进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过去审判权和执行权混在一起,权责不清,司法判了,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现象比较严重。”
  全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此,庄德水指出,巡回法庭是一种创新,比较机动,能够突破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避免形成法律上的壁垒,突破本位主义造成的法律困境。
  “全会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一点特别好,对促进司法公正有重要作用。”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杨伟东说,面对行政干预时,这条制度能起到“尚方宝剑”的作用。
  “法治不是抽象概念而在于具体实施,存在于每一次执法、司法实施的过程中。只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对每一起司法个案都公正审理,才能使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全民信仰。”网友“海中草”说。(记者 杨海龙)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系列述评之六

依规管党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只有把党建好,国家才能治理好。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党纪必须严于国法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党的纪律就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准绳。严明党规党纪,是维护党的权威、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旗帜鲜明地指出,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作为一个政治坚定、组织严密、有铁的纪律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严明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对依规治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淑真认为,中国共产党肩负着领导13亿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使命,必须从严依规治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是势所必然、不言而喻的。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不仅体现在党中央的鲜明态度中,更体现在党规党纪对于党员干部的实际约束力上——
从各级纪委这两年查处的案件类型可见,党规党纪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及作风建设等方面对党员干部有着比国家法律法规更为严格的要求。
例如,收送节礼、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行为在国家相关法律中,一般情况下,并未作出定罪的规定,却因有违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而成为党员干部不敢触碰的“高压线”。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30日,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2404件,处理82533人,其中因收送节礼、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为717人、2432人。
“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相关要求,对普通公民来说只是一个道德教养问题,但对党员干部来说可能就会被上升到违反党规党纪的高度,受到相应惩处。”中央党校教授封丽霞指出,“党规党纪对党员干部的约束严于国家法律,由此可见一斑。”
此外,今年上半年中组部下发《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规定“裸官”不得在五类岗位任职,各省区市据此展开了“裸官”整治和调岗专项行动。专家分析指出,“迁徙自由虽然是公民权利,但是鉴于‘裸官’的贪腐风险,党规党纪作出了严于法律的规定”。
与时俱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是对党自身提出的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党内法规制度是自我党建党以后就有的一套制度。在改革开放以后,这套制度日臻完善,发挥出更重要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指出,日臻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为八千多万党员提供了规范体系,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
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步伐从未停滞。出台中央八项规定;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党内“立法法”;集中清理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快推进,制度笼子越扎越紧,体现了我们党对于形势任务的准确判断和从严依规治党的坚定决心。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依规治党必须抓好的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工作,必须稳步推进,不能好高骛远、贪多求快。”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孙志勇认为,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呈现出一些新亮点: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巡视工作等形势发展需要;从工作急需入手,注重实践探索;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做到要义明确、简明易懂、便于执行;制度建设重质不重量,以务实管用为宗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
让党规党纪成为一种刚性约束
“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宣誓入党,就意味着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 10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加强纪律建设首先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决不能视之为儿戏。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党规党纪也是如此。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党规党纪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那么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切实肩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的纪律成为刚性约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对各级党委和纪委提出的要求。
“党内法规不仅用来规范党自身的内部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切实执行。换言之,也就是通过对党员干部的高标准严要求,通过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行为,带动全社会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封丽霞指出,中国古话“治国者先受制于法”、“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等,强调的正是“欲肃民风先正官风”的道理。
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廉政留言板”上,网友们踊跃发言,表达对党员模范遵纪守法的认识与期盼——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名党员的政治责任。对一般群众来说,主要的是做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党员来说,还应该在此基础上,以党章的标准来衡量自己,遵‘章’行事。”网友“夕颜若雪”留言道。
纪和法是两个分不开的字眼,在我们这个社会,守法应先从守纪开始。”网友“逍遥散人”在留言中发出倡议:“各位党员,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在遵守纪律的前提下做一个守法的自己。这样祖国的明天会更和谐,更美好! (记者 闫鸣) 

  

党员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

——"依法治国 依规治党"系列述评之七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
  “风成于上,俗化于下”。有评论指出,培育法治信仰,离不开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引领示范。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才能引导群众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带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之风,坚定法治信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员领导干部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旗帜一旦举起,党就必须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就必须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决不能打法律的‘擦边球’、搞‘越位’。”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话语铿锵。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我们党依法执政、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受到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周淑真认为,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对社会大众所产生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是国家走上依法治国之路的原动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员领导干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表示。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底线要求,党规党纪是对党员的更高要求。”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认为,党规党纪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结合起来,打造法律和党纪两个“笼子”,把依规治党作为依法治国的一个“窗口”和“样板”,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党员干部违法犯罪,必定先违反党的纪律
  “我如果按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也不会犯法。”9月24日,在河北省廊坊中院庭审现场,刘铁男痛哭流涕地自我剖析。
  国有国法,党有党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员干部违法犯罪,必定先违反了党的纪律。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对纪律的突破。
  “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案例,没有一个不是在违法之前首先违纪的。古人云:‘自作孽,不可活。’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信守宗旨、心存敬畏、慎独慎微,讲规则、守戒律,决不能无法无天、胆大妄为。”在日前发表的《坚持党的领导 依规管党治党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文章中,王岐山对广大党员干部谆谆告诫。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依法治国首先要从严治党。”北京市委党校教授姚桓认为,历史表明,“治国即治吏”,就是说,治国首先要用党纪国法管好官员,而不是用法律去管老百姓。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这既是从严治党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媒体评论指出,徐才厚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再次彰显了党纪国法的刚性和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查处50多名高级干部的事实再次证明,在中国,党纪国法是带电的“高压线”,决不容逾越。推进依法治国,权力的笼子只会越来越紧,制度的篱笆只会越扎越密。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绝不能心存侥幸,否则,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树立法治思维,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
  “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笔头(批示),笔头不如口头(命令)”,老百姓这样讽刺社会上某些权大于法、违法行政和以权压法现象。
  “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四中全会《决定》指出。
  “四中全会强调以从严治党促进和保障依法治国的落实,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是内在统一的。”姚桓说,因为法律一旦对执政党党员干部失去约束力,也必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失去权威性。
  如何以从严治党保证依法治国的落实?姚桓认为,这需要制度创新,这方面全会有三个亮点——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有了这一条,才能防止“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执行、拍屁股走人”的行政乱作为;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打破“权大于法”惯性思维,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措施;
  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这无疑是提高党员干部依法治国自觉性的“撒手锏”。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要求党员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这是执政治理理念的升华。”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
  “只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社会主义法律的阳光就一定会照亮祖国大地,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姚桓说。(记者 王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