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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应注意的事项


发表日期:2007-2-9 15:11:29   浏览数:

1 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的用途

  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是对孕产妇死亡进行漏报调查的基础。它要求居委会主任或村医随时对辖区15—49岁死亡的妇女进行登记,并对每例死亡的妇女进行入户调查,重点调查死者末次月经,以判断死者死前是否怀孕。每季度例会,各街道或村的监测人员要将登记、调查情况上报到区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区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的监测人员要对每例死因进行核查,核查途径包括入户调查、与相关部门核对、查阅病例等。

  在使用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时要注意,不能单纯为了完成任务,直接将派出所打印的死亡名单上报。各级进行质量控制时,要严格检查,充分发挥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的作用。

 

2 几种孕产妇死亡监测疾病的说明

1)葡萄胎   患葡萄胎的育龄妇女,包括完全性葡萄胎和部分性葡萄胎,如果在最后一次清宫术后6周 (42 天) 内死于葡萄胎导致的出血等并发症,应报孕产妇死亡。死因归类为产前出血。如死亡发生时间已超过最后一次清宫术后6周 (42 天),不属于孕产妇死亡监测对象。

  葡萄胎在最后一次清宫术后6周 (42 天)内,如果转化为绒毛膜上皮癌,并导致死亡,应报孕产妇死亡。死因归类为妊娠合并系统恶性肿瘤。如果死亡发生超过最后一次清宫术后6 周 (42 天),则不属于孕产妇死亡监测对象。

 

2)几种意外死亡  按照《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对孕产妇死亡的定义,意外死亡不属于监测对象。但以下几种意外应除外,如麻醉意外、药物过敏、手术事故等导致的孕产妇死亡,应纳入监测对象。

 

3)抑郁症  按《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对孕产妇死亡的定义,自杀死亡不属于监测对象。但因患抑郁症而导致自杀死亡的孕产妇应纳入监测对象。

        

              转载自《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及年报通讯》

                   2006年第6期 总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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